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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0022464发布时间:2023-01-26 点击量:
本文摘要: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2020年9月1日起实施。银保监会回应,《通报》重点围绕融资担保公司异地监督工作职责分工和异地监督流程,在信息收集和验证、风险监督和评价、信息报告和用途、监督措施等方面做出规定,完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报告和指标说明,建立监督指标统计资料和监督制度《通报》认为,融资担保公司异地监管应重点关注融资担保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公司管理情况、内部控制情况、风险管理能力、贷款业务情况、贷款风险、资产质量情况、流动性指标和投资情况等。
监管部门可依法查寻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市场化联合报纸机构数据库有关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监管部门可以推荐经营务实、财务状况较好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规定终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融资担保公司能够依据商业合作原则与市场化联合报纸机构合作,依法获取、搜索和使用信用信息。
针对融资担保公司经常出现根本性风险、异常波动、突发事件等状况,《通报》特别强调,监管部门应分析原因,及时处理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并根据有关根本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拒绝向本级人民政府、银保监会和中央银行报告。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分析结论和突发事件情况,融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指标等,科学预判根本风险变化趋势,积极开展短期和中长期风险预警。谈到明确的监督措施,通报应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场监督的风险监督、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积极开展差异化监督,积极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引导融资保证公司关注重点风险,不断改善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监管部门可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相当严重确认适当的应对机制,依法提高信息报告频率,积极开展自我调查,拒绝扩大风险管理力量,提出风险注意和通报,开展监管对话,积极开展现场检查,停止部分业务,允许自己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停止新的分公司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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